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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发布时间: 2018-06-06
发布者: 市外侨办 外宣科

   外交代表,又称外交使节,是一个国家派往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他代表国家,负责办理外交事务,有常驻和临时两种。常驻外交代表系指派驻某一特定国家或某一国际组织、并负责同该国或该组织保持经常联系的代表;临时外交代表系指临时出国负有某种特定任务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中将外交人员定义为驻外国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团等代表机构中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馆长是上述机构的行政首长。我国的外交衔级有大使、公使、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

  根据国际关系准则,凡独立的主权国家,都有权派遣外交代表,执行本国的外交使命,为国家利益服务。但这种派遣必须以有关双方的协议为前提。常驻一国的外交代表,同时可兼驻两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但外交代表兼任驻他国大使须事先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外交机构馆长可兼任派遣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我国外交机构馆长也包括常驻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

  一、外交代表的等级和分类 

  确定外交代表的等级是建交双方在同意建立外交关系时需要商定的要点之一。外交代表的等级应是对等的,并且明确见之于建交公报或其他建交文书中。根据两国关系的发展和变化,外交关系的等级可以升格和降格,无论升降均应由当事国双方谈判达成协议。但建交国因关系恶化召回使节,使馆由一位外交官任临时代办,主持馆务,是不经谈判的。我国的驻外机构馆长一般分为大使、代办。

  (一)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为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只有大国之间才能互派大使,这反映了大小国家的不平等地位。在现代外交实践中,绝大部分国家均互派大使。

  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把教廷大使亦列为和大使同一等级的外交代表。教廷大使是梵蒂冈教皇派出的大使。某些信奉天主教的国家将教廷大使的地位定为高于其他使节,并为外交团的当然团长。但我国和梵蒂冈没有外交关系,因而我在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宣布对梵蒂冈使节的有关条文予以保留。

  国际上与大使列为同等地位的外交代表还有高级专员。高级专员是英联邦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在以英女王为元首的联邦国家之间的高级专员由总理向总理派遣,如澳大利亚、斐济等;英联邦成员国如本身另有元首,如印度、坦桑尼亚等,高级专员为元首向元首派遣。

  (二)特命全权公使,国际法意义上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一级外交代表,只是其所受礼遇次于大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相同。特命全权公使的“特命”二字是仿效特命全权大使的名称而来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一级外交代表已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特命全权公使升格为大使(特命全权大使)。我国建国初期曾与北欧一些国家互换特命全权公使一级外交使节,后均升格为大使。近年来在大使馆内的外交人员中设立公使这一职衔的现象有所增加。但这一级公使与这里所说的特命全权公使不同,特命全权公使是外交代表中的一个等级。他的任命需经驻在国的同意,代表本国政府行使职务,而大使馆内的公使,则是外交代表机关中,在礼宾次序上仅次于大使的一级外交官员,其任命同其他外交官一样,无需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此外,列为特命全权公使级外交使节的还有教廷公使,其派遣情况与教廷大使相同。

  (三)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代办所受礼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公使相同。

  一九五四年以后我国先后与英国、荷兰根据双方政府协议,曾互派代办,其任务是,继续谈判建立外交关系事宜并办理侨务和商务业务。这是建立正常外交关系前的一种特殊做法。

  临时代办不同于常任代办,他是在外交使节(大使、公使、代办)休假、离职、因故不能视事(如长期住院或死亡)时,临时代理外交使节主持馆务的外交人员。临时代办不是外交代表的一个等级。临时代办一般由外交代表机关主管政务的外交人员中级别最高者单任,它的委任,一般需外交代表本人以正式照会通知驻在国外交部长或由该外代表机关以普通照会通知驻在国外交部,并同样的方式周知其他各国驻该国外交代表机关。

  如遇临时代办本人因故不能主持馆务,而需重新任命另一位外交人员为临时代办时,对新的代办的任命,如外交使节本人不能发出通知,有的国家则要求由派遣国外交部长发出通知,方能有效。

  如外交使节离职后,外交代表机关在驻在国没有外交官员时,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派遣国在征得驻在国同意后,可指派某一职员主持使馆的日常行政事务,但由这种非外交人员主持馆务的人,不能称为临时代办。

  两国建交后,在首任使节赴任前,被派往驻在国办理建馆事宜的首席外交人员也称为临时代办。由于派遣国尚无外交代表驻在该国,所以得由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发出临时代办介绍书,并由使馆用普通照会周知其他各国使馆。有的国家没有发介绍书的做法,则由外交部长用电报形式通知对方。

  外交人员被任命为临时代办均不必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二、特使(临时外交代表) 

  特使,为临时执行某项使命而派遣外交代表,又称临时外交代表。我国的特使是指我国家主席或者政府派出赴他国履行特定礼仪性或者政治性任务的正式代表,分为国家主席特别代表、国家主席特使、中国政府代表。我驻外机构馆长也可担任国家主席特别代表、国家主席特使、中国政府代表。

  国际上,特使通常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称为总统(国王)特使或政府代表。

  特使按其所担负的使命可分为礼仪性的和政治性两类。礼仪性是指出席外国国家元首就职(加冕)典礼、国庆(独立)日、重要合作项目开(竣)工仪式,吊唁外国领导人或者前政要,参加葬礼等活动。政治性是指就专门问题赴有关国家、国际和地区组织履行访问、谈判、交涉、磋商、斡旋、转达口信或者信函等任务,以及应外国政府或者国际、区域、专门组织邀请出席双、多边会议活动。

  根据国际惯例,特使的身份可由特使证书、正式照会或其他官方文电来确认。特使证书根据特使的身份及任务的性质,分别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署。前往谈判和签订条约的代表的身份是用全权证书来确立的。我国的全权证书格式如下:

  例一:

全 权 证 书

  兹委派×××(职衔)×××(姓名)为全权代表同××× 国的全权代表谈判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条约名称)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签字) (副署)

                              ××××年×月×日于北京

 

  例二:

全 权 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派×××(姓名)为全权代表同××× 国政府的全权代表谈判并签署两国政府××××(协定名称)协定。

 

  例三:

全 权 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派×××(姓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席××××(会议名称)会议代表团团长,×××、×××(姓名)为代表,×××、×××(姓名)为副代表。

                              (盖国务院带国徽铜印)

                               ××××年×月×日于北京

  外交部颁发的全权证书,正文内容同上,但要在文后加上“特此证明”字样,由外长签署,盖外交部带国徽的铜印。

 

  例四:

全 权 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派×××(姓名)为出席××××(会议名称)会议的代表。特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签名)

                              ××××年×月×日于北京

                              (盖外交部带国徽铜印)

  特使在其使命完成归国后,其特使身份即告终止。

  有的国家还设无任所大使,亦称巡回大使,是外交使节的一种,他不是常驻某国的使节,而是政府中的一种专职,当然也有临时委派的。无任所大使的任务是代表国家元首与有关国政府商谈某一重要问题、递交国家元首亲笔信件或者视察驻外使领馆的工作等。

  三、大使的任命和到任活动 

  根据国际惯例,在正式任命特命全权大使(高专等使节)前,派遣国须向对方提供新任外交代表简历征求接受国的同意。接受国答复提名同意后,使节方可上任。

  新任大使抵达接受国边境和首都的时间应及时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抵达该国首都时,一般由礼宾司负责人或其他外交部官员迎接。

  新任大使抵达接受国后,应尽快向外交部或礼宾司负责人递交国书副本,之后向接受国国家元首呈递国书。

  按国际习惯,一般认为新任大使递交国书或国书副本后即开始履行职务。在我国,外国新任大使递交国书副本后即可参加礼仪活动,但到任日期以递交国书之日为准。

  新任大使向接受国(又称驻在国)政府官员进行礼节性到任拜会时,一般由大使提出拜会名单,驻在国视两国关系和当地习惯作法予以安排或由使馆自行联系。

  对当地的外交团则应以正式照会发出就任通知书,一般只发建交国的新任大使,对未建交国则视两国关系而定。对外交团礼节性拜会一般先从拜会外交团团长开始,然后拜会建交国使节和友好的未建交国使节。亦有的先拜会友好国家使节,向他们了解当地有关情况。

  新任大使可举行到任招待会,邀请驻在国有关官员和各国使节。有些驻在国官方亦为新任使节举行招待会或宴会,邀请新任使节夫妇和外交官出席。

  四、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和离任活动 

  外交代表的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终止:任期届满,被本国政府召回另有任用;使节逝世;被驻在国政府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两国发生战争或因其他事件而使外交关系破裂中断;建交国一方发生政变以及使节被解除职务或使节自愿离职等。

  正常情况下的离任,使节通常以照会通知驻在国外交部、驻在地的各国外交代表机关以及驻当地有来往的各国外交使节。在照会里应告以临时代办的姓名;向驻在国元首、政府首脑、有关官员以及平日有交往的使节提出辞行拜会;举行离任招待会等。

  驻在国政府按其习惯做法为离任使节举行饯行活动,包括领导人会见、组织饯行宴会以及授勋等。

  各国使节往往由外交团团长出面为其举行招待会等饯行活动并送纪念品。

  使节离任回国时,驻在国外交部一般派代表赴机场(车站)送行。各国使节酌情为其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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