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十堰市因公出国审批(核)材料办理
二、办理机构: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涉外科
三、办公地点:十堰市北京路市民服务中心A栋1104
四、联系电话:0719-8109129
五、设定依据:十办发【2014】15号《十堰市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实施方案》
六、申请办理条件:
(1)十堰市在职公务人员
(2)按规定出国执行相关工作任务
(3)执行出国任务所需费用由公款支付
七、办理材料:
(1)因公出国请示文
(2)因公出国申请表
(3)****年度出访计划经费证明表
(4)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适用于自组团和参加双跨组团)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适用于培训团)
(5)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6)因公临时出国(境)告知事项
(7)因公出国公示
(8)外方邀请单位、交流合作单位背景资料及协议签署扫描件(外方签字盖章)
八、办理时间:按相关文件及各国签证申办要求
九、办理流程:
(1)办理单位按要求递交申请材料,同时前往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受理科室按照审批(核)程序逐级办理
(3)办理单位向受理科室递交备案登记表
(4)受理科室完成审批(核)手续,领取办结资料
1、申请人6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数字相片,人像清晰,表情自然,无明显畸变。
2、眼睛正视镜头。眉、眼、鼻、口、脸、额、两耳轮廓及痣、胎记、疤痕等完整清晰,不被头发遮盖。双唇自然闭合。
3、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女士不穿低胸、高领或吊带衣服。应穿戴深色衣服,不着与背景颜色相近的服装。
4、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镜框不能遮挡眼睛,镜片无反光。不要佩戴粗框眼镜、有色眼镜或有色隐形眼镜(医疗需要除外)。
5、不佩戴头饰、耳环、项链等饰品。
6、因宗教原因须戴头巾者,眉、眼、鼻、口、脸、额、两耳轮廓必须清楚呈现。
附件:电子材料模板(点击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