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资格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民营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第二条:申请材料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沿海开放城市外事办公室(下称“外办”)申请旅行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及复印件一份,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二)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份。
(三)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份。
(四)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等内容的材料和申请人简介。
第三条:审批程序
(一)申办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人材料报请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外办初审。
(二)相关外办负责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后报送领事司。
(三)领事司负责对各外办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为相关申请人制作和颁卡。
第四条:重新申请及吊销旅行卡
(一)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施行卡:
1、施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所在省市外办和领事司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领事司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五条: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外办和企业都要本着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管好旅行卡。
(一)外办负责保管民营企业中因公护照持有人的旅行卡,并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领事司。
(二)各企业统一保管因私护照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相关外办。如遇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须速报请有关省市外办和领事司吊销其旅行卡。
(三)因公护照持有人凭本企业申请函向相关外办申请领用旅行卡,回国后十日内,应将旅行卡当面交还相关外办。因私护照持有人回国后应将旅行卡交还本企业统一保管。
(四)领事司将不定期对有关单位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领事司将对相关外办或企业采取通报批评、中止、取消其审批权限的措施。
(五)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六)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六条:费用
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原则及我国情,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证范围,首次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收费数额定为每卡720元人民币。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均按上述标准收费。
第七条:其它事项
(一)领事司将申请递交其它经济体后,各经济体反馈审核结果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领事司将通知申办单位换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外办须指定两名签署《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的负责人(可以是签署申办护照和签证的负责人)。签名式样和单位公章式样应报送领事司备案。
(三)如申请人因出国等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须由所属单位向初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护照原件在领事司核查无误后,退还申办单位。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领事司负责解释。
外交部领事司(印)
二○○七年二月七日